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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一文读懂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时间: 2024-04-29 15:06:28 |   作者: 华体会体育登录

  近来年,企业集团化经营模式日趋明显,供应链上“进、出、转、存、销”各环节的管理也从单一企业拓展到集团内多企业间以及集团与外部协作的企业之间。

  为进一步顺应加工贸易企业未来的发展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督管理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第80号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推广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督管理模式。那么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督管理模式有哪些政策红利呢?企业要如何申请适用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督管理模式呢?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探索一下具体政策吧!

  适用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督管理模式的,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可在集团内企业之间流转使用。集团内不同企业间进行保税料件流转可根据公司需要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保税料件符合料件串换监督管理要求的,集团内企业可根据相关生产实际自行串换、处置,并留存相关记录。经所有权人授权同意,集团内企业可对来料加工保税料件进行串换。

  集团内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不再向海关做担保。企业应按规定留存收发货记录。集团内企业间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不运回本企业。

  企业进口的尚处于监管期内的不作价设备能办理设备结转手续,在集团内企业间调配使用。

  集团内企业需按规定提交担保的,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保证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等多种形式向海关提供担保。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督管理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公司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公司集团经营实际的需求为导向,对公司集团实施整体监督管理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二)企业申请适用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督管理模式应具备的条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牵头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

  2.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3.不涉及关税配额农产品、原油、铜矿砂及其精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皮等对加工贸易资质或数量有限制的加工贸易商品。

  “公司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包括牵头企业和成员企业。

  牵头企业是指经成员企业授权,牵头向海关申请办理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督管理模式的企业。牵头企业应熟悉公司集团内部运营管理模式,了解成员企业情况,协调成员企业组织相关业务。

  成员企业是指同一集团内授权牵头企业申请开展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督管理模式的企业。

  牵头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开展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督管理模式,并提交下列材料:

  企业集团需新增成员企业的,牵头企业应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经牵头企业和涉及的成员企业确认,相关成员公司能够申请退出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经牵头企业和所有成员企业确认,能申请该公司集团退出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督管理模式。

  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实现了集团内保税料件及设备的自由流转、简化了业务办理手续、减免了部分环节担保,有实际效果的减少了企业资金占用、提高运营效率、降度易成本,在助力企业融入双循环、实现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中取得了良好成效。同时,可以有效提升海关监管与企业集团化运作的契合度,使海关监管更适应现代企业运作流程。